2.
114年6月17日查封暨測量時,現場敲門及按鈴均無人回應,債權人代理人聲請會同員警開鎖入 內,屋內堆放大量雜物,惟陽台仍有衣物未收入屋內,無法判斷建物現使用狀況為何,惟以目 測檢視,無明顯漏水或壁癌痕跡。函請債權人會同員警查報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據一樓住 戶表示不清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