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115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鄰居稱房屋由黃姓屋主居住,目視房屋無 漏水或壁癌痕跡,僅地下一樓及通往地下一樓之樓梯間有壁癌,另據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 建,另頂樓亦有加蓋鐵皮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建 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