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總幹事稱久無人居,無出租或他人占用,汽車 位B4-9無出租或他人占用;據假扣押債權人具狀陳報大樓保全主任表示不動產目前無人居住, 無出租情形,含地下四層汽車機械車位B4-9及地下一層機車位(編號
3.
,無出租情形;又本院 於114年12月9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無人居住使用,二房一廳一衛浴一陽 台,有汽車停車位B4-
4.
機車停車位B1-018,客廳及房間牆面多處污漬裂痕,每月應繳管理費 1,901元及汽車位500元、機車位100元合計2,501元,自11月起未繳納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