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偶爾回來自住,編號2號建物有向第三 人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每年約500多元,房子目前有電無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故本件債權 人與債務人於拍定後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72-14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0.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 情事之資訊,但附近會淹水,有漏水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2號建物占用水利地,有向國有財產署承 租一事,經本院函問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後,該署於115年3月16日函覆稱債務人與其之間並無 租賃關係存在,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如有疑義,請逕向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