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72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由債務人自用;又本院於114年7月9日查 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債權人代理人開門進入,管理室有鑰匙,地下二層與地下一層有相 通,所有權分屬不同人,原為百貨商場,已廢棄久無使用,現閒置無人使用,有兩個出入口; 另據鑑價報告稱標的屬鋼筋混凝土造8層建物地下二層,社區名稱「瑞士大廈」,經現場訪查, 本案建物登記用途為「避難室」,惟已閒置多年,據住戶表示於多年前曾做為聲色場所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