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該屋現由林繁宏及其家人居住,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痕,有 裂縫,有壁癌,依鑑定報告,屋齡約56年,土地屬第四種住宅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投標 人及共有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