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姐在場表示無人居住,為空屋狀態,管理費一 個月新台幣3,820元(含清潔費),管理費正常繳納,編號26號車位位於地下三樓,為平面車 位,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8地號土地係另一棟房屋之坐落基地,本件查封房屋係位於後棟;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