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8年3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為巷道用地。114年7月1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為巷道用地,兩旁停有機車腳踏車。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切確位置以鑑界為據。
3.
依114年7月17日勘查之鑑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8.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