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14﹒10﹒14現場執行,據債權人之代理人引導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問管理人員表示不確定房屋使用情形,該戶無汽車停車位,僅有1機車停車位,已積欠7期管理費未繳。會同警員與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為一般居家擺設,明顯有人居住使用。經執行人員目視觀察,屋內並無漏水或壁癌情形。另經債權人於114﹒11﹒14具狀查報稱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為國有,不在拍賣範圍,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之地上權,其地上權權利存續期間自103年4月28日起至173年4月27日止,共計70年,其地租或其調整結果,請投標人逕向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明。土地之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8.
經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函覆稱本件地上權114年度月地租為830元,債務人已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訂有地上權乙式契約,該建物並已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事項:
9.
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信託或設定抵押權。
10.
地上權消滅時,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國有。)。依該契約第10條約定,原地上權人將地上權及地上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先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書面同意,故拍定人於移轉登記前,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簽訂地上權乙式契約,並為建物預告登記,以上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