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4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持鑰匙開門引導執行人員入屋,並表 示房屋於4至5年前曾整修過,管理費一個月新台幣(下同)1,800元,一樓後方天花板略 有溼氣,有些微發霉情況,附有編號18號之平面車位;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2月8日具狀 表示房屋目前為空屋狀態,車位及房屋均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六、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