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和平一路292號大樓 之座落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購買權時,需就拍賣標的物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另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 第8-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 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 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