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查看為空屋,現場斷 電但有水,目視有壁癌,門外把手已脫落、毀損,但仍可上鎖,經管理員稱一個月管理費新台 幣2,902元,113年
3.
9月管理費未繳,並稱有汽車位,但未顯示於建物謄本上;另本件標的 於115年3月10日履勘時,現場為空屋且停水停電,房屋疑久無人使用,另經管理員稱管理費已 繳納至115年2月,有機械汽車停車位編號19號(下層),經大樓財務委員於現場稱停車位僅為 使用權,停車位使用權證明資料應由債務人自行持有,又本件房屋配有編號24號機車位;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房屋謄本未載有汽車停車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18日具狀陳報,本 件標的設定抵押權時無記載有含車位,僅管理員稱債務人有車位使用權;另經本件大樓之惠品 福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15日函覆本院,本大樓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係屬個別區權人經 建設公司發給權利證明書約定專用的,管委會無從證明各車位的權利所屬。又本件債務人經本 院函詢亦並具狀表示有機械停車位編號19號之使用證明文件,故本件標的房屋是否含有編號19 號機械車位之使用權無法確認,是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9號機械車位,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