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4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066地號為門牌號碼河南路11巷8號房屋 坐落,房屋前搭蓋之鐵皮屋占用道路用地;房屋由債務人之兄長出租予第三人張琇惠(債權人 提出之書面契約記載租賃期間:109年6月10日至112年6月9日,後續有無另訂書面契約共有人陳 金英稱不清楚)。
3.
114年9月24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066地號為門牌號碼河南路11巷8號房屋坐落。
4.
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9.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需就本件 全部標的合併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其中部 分占用鄰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2.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