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債務人之母親引導執行人員入 內,表示房屋現由債務人之父母親居住在內,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屋中,管理費每月新台 幣450元,無停車位,並表示房屋無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標的房屋中,拍定 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