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義勇路147巷道路用 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標別1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標別2部分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