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7日、9月26日查封暨指界測量時,地政人員指稱429地號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坐 落其上,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屋況尚可。本件係拍賣應有部 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全部標的應合併承買。惟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同段鄰地431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