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6月2日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據債權人稱債務人自住;又本院於114年7月24日 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柯○丁在場稱自109年3月16日起承租至今,每月租金6,600元, 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租期113年12月22日至116年12月21日),經檢視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中,承租期間自113年12月22日至116年12月21 日止,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雄院國114司執良字第83753號通知予以排除,拍定後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