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在場稱係債務人堂哥,目前自住;又本院於 114年9月11日執行時,共有人即債務人堂哥在場稱自住,二樓有壁癌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