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時,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及妹妹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3樓為 增建,1-2樓後方有增建,有稍微滲水,有壁癌,3樓漏水,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四種住宅 區,屋齡約54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 餘標的,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 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 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 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報則拍 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