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8月6日查封時,在場人楊先生稱其係共有人之一的親戚,現由其及家 人居住使用;另具據債權人於114年8月11日具狀稱楊先生係共有人張O英的親戚,現由張先生及 其兄弟無償居住使用長達50年之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