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4.7.15現場執行,債務人之員工到場陳稱現出租於他人使用,租約 目前還有一年左右,停車位一併出租予房客使用,房屋並無漏水情形。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記載有二位停車位,編號
10.
3-1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 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