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7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577號12樓之
4.
579號12樓之1為自住, 均會漏水,另577頂層之1上有增建;又本院於114年8月11日測量時,債務人在場,577號頂層之 1由債務人使用;又本院於114年9月23日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577頂層之1為其與母自住,屋頂 有突出圍牆,係與頂樓出入口互通,亦為債務人使用種植花草,屋突頂層
5.
二樓為債務人使 用,第三層非債務人使用,為大樓機房,且有獨立出入口,非本件拍賣範圍;另579號12樓之1 承租人周○貝在場稱自104年向債務人母承租至今,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至115年4月21日, 屋內有漏水情形,另577號12樓之1承租人林○群在場稱自107年向債務人母承租至今,每月租金 9,000元,租期至115年4月,天花板會剝落;577號12樓之1與579號12樓之1並無打通;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6140建號(即577號12樓之
12.
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 中,承租期間至115年4月2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債務人占有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