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7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577號12樓之
3.
579號12樓之1為自住, 均會漏水,另577頂層之1上有增建;又本院於114年8月11日測量時,債務人在場,577號頂層之 1由債務人使用;又本院於114年9月23日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577頂層之1為其與母自住,屋頂 有突出圍牆,係與頂樓出入口互通,亦為債務人使用種植花草,屋突頂層
4.
二樓為債務人使 用,第三層非債務人使用,為大樓機房,且有獨立出入口,非本件拍賣範圍;另579號12樓之1 承租人周○貝在場稱自104年向債務人母承租至今,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至115年4月21日, 屋內有漏水情形,另577號12樓之1承租人林○群在場稱自107年向債務人母承租至今,每月租金 9,000元,租期至116年4月5日,天花板會剝落;577號12樓之1與579號12樓之1並無打通;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拍賣標的物6140建號(即577號12樓之
8.
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 中,承租期間分別至116年4月5日、115年4月2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債務人占有部分點 交。★又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5年5月14日以雄院國114司執良字第80473號通知予以 排除,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5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