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3日履勘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新生段136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 前鎮區鎮華街
4.
6號建物坐落其上;新生段1368地號土 地上有門牌號碼鎮華街97巷2號(前鎮橫巷7巷2號)建物及部分空地。本件係拍 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9.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土地共有人之證明,並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經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