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現供道路使用(林森三路193巷)。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需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