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每期管理費為新台幣1,973元,無車 位;另據管理人稱本件標的分隔成兩間,其中一半出租(租約不明),經會同管理員、員警以 及鎖匠開鎖入內,標的內有二廳二房(一房出租);嗣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進行房屋現況查訪,該分局於114年12月1日函覆稱其於114年11月24日上午訪視,債務人在場稱 由其與家人自行使用,有房屋現況調查表一紙在卷可憑,本院嗣後再次委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新興分局進行房屋現況查訪,該分局於115年1月7日函覆結果與前次查訪結果相同;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依據房屋現況調查表之記載,本件勘估標的並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