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4‧11‧13現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家屬即共有人表示與債務人共同使用居住於此,屋內臨巷道外牆有嚴重壁癌,並會滲水。債權人之代理人並於114‧11‧27具狀查報稱現由債務人與兄弟姊妹居住使用中。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建物與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一次買受本件全部標的。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