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現場由神農蔘藥行營業使 用,並由自稱為神農蔘藥行之負責人蔡昌燄引導執行人員入內查封,標的為大樓之1樓至 3樓,門牌號碼為沱江街15號、19號、21號之1至3樓均打通使用,其中1樓為神農蔘藥行 之店面,2樓為藥行之冷凍倉庫,3樓為藥行儲物倉庫(常溫),另在場人蔡昌燄稱下雨 天會漏水,並稱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目視房屋有些許輕微壁癌,又在場人蔡昌 燄稱建物無車位,且稱民國108年向債務人購買本件查封之不動產,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820-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民權二路76至108號房屋所坐落土地;第三人派維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11日具狀表示其於108年間向債務人買受本件查封不動產,惟遭債 權人訴請撤銷買賣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上字第58號判決確定,致本件查封 不動產回復登記予債務人,惟108年由第三人買受前本件查封建物均已打通使用,第三人 係維持原狀於買受後繼續經營百草及神農中藥行,第三人於買受後加裝冷凍庫設備供商 品、藥品冷藏使用,故冷凍設備為第三人所有之財產,非屬查封範圍;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348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不動產現由第三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中藥行,且冷凍設備為第三人 之財產,非屬查封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