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2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興 中二路
3.
50號房屋坐落,其中50號房屋僅一半寬度於土地上,目前無人使 用。債務人為建物共有人之一,依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建物為"苓雅陳進丁 古宅",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列冊登記為歷史建築審議中,目前是為古蹟,屬不 得拆除之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如 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