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3月11日查封時,在場人呂○○(自稱為債務人之友人暫住)表示房屋 目前由其、女兒及債務人之叔叔3人居住,房屋外觀為二層樓透天厝,有夾層房間,頂樓 置放大型鐵籠養鴿,在場人並稱下雨天會漏水,目視屋內牆壁壁癌嚴重,另經地政人員 指界稱1938-1地號土地為查封房屋門前之一小塊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