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22日到場時,本件執行標的物門未上鎖,逕行入內後發現現場為空屋,屋內有 雜物及一組冷氣機置放地上。另依112年3月22日履勘筆錄記載,現場無地震受創之情形,而房 間及客廳之天花板及窗戶下方則有漏水之痕跡,屋況尚屬良好;無管理費;前屋主疑似有非自 然死亡之情事。又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之陽台為增建,頂樓則無增建。另據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112年4月10日函覆所載,查無該建物於近年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