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6 4-2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其餘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五峰鄉清泉234號、235號房 屋占用。上開地上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6.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8.
據鑑價報告所附五峰鄉公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264-24地號土地屬清泉風 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用地,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