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該筆土地現部分面積上有稅籍資料登記為第三人邱松剛所有之未保存 建物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長治鄉合興路240巷12號),另有部分面積種 植南瓜與香蕉樹,本件拍賣之土地對外通行需經鄰地,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 意。
2.
上開地上物即第三人邱松剛所有之未保存建物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屏東 縣長治鄉合興路240巷12號)及南瓜與香蕉樹,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 人與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變更長治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