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4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629─
3.
629─35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及建物坐落;1207建號建物1樓前方及後方均有增建。債務人在場稱1207建號建物係自住。
4.
113年6月2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629─35地號土地係佳北一街119巷內之巷道;629─34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變電箱占用;629─23地號土地係1207建號建物坐落基地。1207建號建物1樓前方及後方均有增建。
5.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6.
本件暫編161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