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51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 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1051地號土地為公園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6.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得標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 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 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