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475建號建物 已打通,無增建。據債務人家屬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無車位。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6.
33-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
7.
247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 得不點交。
11.
2475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
12.
2475建號建物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公寓大廈,該基地33-
13.
33-3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其共用部分、基地等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