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5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供 公眾通行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查明。
6.
890地號土地為都市 計畫內住宅區;4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公共設施保留 地);85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7.
89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均係供 道路使用,為其他土地、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不點交。
12.
89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 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3.
890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 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 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