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其內有傢俱,似無人居住使用,有地震受創及輕微壁癌、 龜裂情事,又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 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 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 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 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該項記載。 六、編號4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96-2地號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 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土地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 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 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