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72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水稻、香 蕉、荔枝及破布子,部分為水泥道路;790地號土地與772地號土地相連,土地 部分有石棉瓦棚架、建物及水泥空地等,部分為柏油道路;806地號土地與790 地號土地相連,土地部分為柏油道路,部分另有棚架、木造涼亭,部分為樹木 及果樹。債權人則表示:土地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及管理,僅執行債務人之土 地應有部分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本件甲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甲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 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 或承受。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