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90地號土地上有三層樓房 (依102年11月19日查封筆錄記載為港埔路89號建物之部分後方),據鄰居稱通往 該屋之通道堆滿雜物,目前無法通行。
4.
拍賣土地查封時有建物坐落,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