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6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汐止區 中興路181之1號、181之2號、181之3號、181之4號(即亞洲財經廣場)建物之 坐落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8月22日函復稱北山段256地號土地係80汐使字第07 59號(79汐建字第2070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 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4.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