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新南段731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部分面積 有門牌號碼為新園鄉媽祖一巷15-1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三合院),據本院 現況調查筆錄記載上開建築物現為土地共有人宋大雨居住使用,另有部分面積 為獨立廁所及鐵皮頂石柱構造之廢棄豬舍,亦為土地共有人宋大雨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是以變賣分割土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共有人宋大雨之一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 不符,亦與本法第75條第3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 該土地及建物一併拍賣(1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 執
4.
,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新園鄉新南段731地號土 地。
5.
上開門牌號碼為新園鄉媽祖一巷15-1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三合院), 獨立廁所及鐵皮頂石柱構造之廢棄豬舍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 買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宋大雨間就屏東縣新園鄉新南段731地號土地與其 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 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標 人與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