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謄本記載有建物1棟、圳寮段1695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查封時地政指 界其上部分種植水梨,有門牌號碼圳寮段99巷7-15號、7-17號鐵皮屋。都發局 來函記載領有82工建建字第7097號建築執照(82工建使字第7097號使用執照,用 途:農舍)。在場人稱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果樹為共有人種植。本件係拍賣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權人、果樹耕種人如主 張有土地法優先承買權,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股陳報,並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逾期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於標單內檢具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未檢具 者投標無效。
4.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指定 即依標別次序開標。如其中一標價金清償本件全部債權、稅費,其餘標別停止 拍賣,超額部分縱經拍定亦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