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查封時經按電鈴,無人應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現場查訪 函覆該址無人居住,建物外觀新穎,無磁磚剝落及牆面龜裂情況、無增建情形;依謄本所載含 停車位編號18號,惟停車位尚未完工故不能使用,亦無從確認位置、機械或平面式及使用占有 情形;另謄本註記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5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14133號函覆,受訪人稱未聽 聞有火災或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 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 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7年3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1417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 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