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1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現由第三人苦竹寺(廟宇)占有使用中。據地政人 員稱:有廟宇及相關廟宇設施、空地及景觀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由債務人 與共有人無償提供給苦竹寺使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31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遊憩用地。
3.
3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311地號土地上之廟宇、相關廟宇設施及景觀樹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311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3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