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暫編90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至現場查封, 債務人不在場,經在場之其他共有人稱:拍賣之建物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拍賣之暫編建號909部份,係233建號建物之增建,與233建號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 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 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5.
暫編909建號部份,占用同段71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 買人請注意。
6.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對非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無優先 承買權,但仍須受拍賣條件之拘束,詳後述)。因土地及地上建物之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合併承買,但拍定人若 不願將非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非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合併買受,非兼建物共有人之 土地共有人即僅得優先承買其共有部分,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 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基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7.
暫編909建號建物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前開基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7 17地號土地及
8.
暫編909建號建物一併承買,但拍定人若不願將717地號土地讓暫編909建號 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合併買受,暫編909建號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即僅得優先承買
9.
暫編909建號 建物,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