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門鎖老舊,不易開?,故未進入屋內。
3.
標別1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 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美濃段499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 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