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1地號為十字形道路,部分為 田地,
2.
380地號相連,部分田地,部分有門牌號碼山腳路六段41巷30弄42 號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 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 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6.
3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38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明。
7.
38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8.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