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為雜樹林、圍牆、部分廠 房占用及道路,另據債權人查報稱土地遭毗鄰土地及建物所有人占用興建鐵皮 屋及石綿瓦屋。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 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之住宅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 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 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 銷拍定。
5.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