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2.向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6,000元。
2.
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11月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共有人之
3.
吳文池之配偶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有增建。據第三人在場稱, 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且其未曾見過債務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801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