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26-1地號土地為雜樹、 雜草。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標土地有375租約,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應買,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 受之權。
7.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